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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同一法人的若干分支机构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案  例




某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审时发现,投标人 A 公司为国内信息开发行业的翘楚,在各地设有多家分支机构且均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A 公司在多个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

分  析




法律虽不禁止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但分支机构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法人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投标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视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也最终由该法人承受。


如果同一法人下属的若干个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投标,就等于一个法人提交了几份投标文件,“一标多投”,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将“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作为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同一招标项目或划分标段时同一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只能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代表其投标。


本案例中,投标人 A 公司的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等同于“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这多个投标,均应当否决。




提   示


1)在实践中,如一个法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可以按不同的经营方向授权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防止各分支机构向不划分标段的同一个招标项目或同一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时的同一标段“扎堆”投标,从而导致投标失败。



2)如果同一招标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针对不同的标段投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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