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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签了合同后放弃,招标人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第一名签了合同后放弃,招标人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 【Date:2024.10.01】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但是完全没有执行,直接选择了放弃。招标人此时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呢? 以前我认为是可以的。只要第一名没有执行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标的保持一致,并且还在投标有效期之内,从保证招标效率的出发,可以允许招标人直接选择第二名,而且这么做也没有破坏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虽然以前一直有种说法,招标活动至合同签订时结束,签订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以合同为依据解决,不能在延用招标的结果。但这个说法我一直没有找到依据,直到昨天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复: 字有点小,我原文复制一下: 徐磊,您好: 以上是理论探讨,实际操作上其实只要合同没有在监管部门备案,甲乙双方把合同撕了就是了。所以理论一定要结合实践,正着结合反着结合都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