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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想咨询一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的总分是否可以设置为不是100分(如总分只有50分)。如果可以,那总分不是100分(如总分只有50分),价格分应该如何计算?是否符合87号令或财库【2014】214号文的相关规定?

答: 留言所述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制度规定,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和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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