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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人代表突发脑梗住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关键词 脑梗;客观分;授权;重新评审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方委托,对特定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了公开招标流程,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并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及四位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细则中,明确将投标人近三年的类似项目业绩作为客观评分依据,要求提供详尽的合同扫描件,包括签约主体、项目详情、金额、交付日期等关键信息,以确保业绩的有效性。每份有效业绩计1分,满分为5分,无有效业绩则得0分。然而,在评审过程中,B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材料因排列杂乱,导致两份关键业绩资料被误置,进而引发评审差异:三位评委察觉此情况,给予B供应商满分5分,而另一位评委及采购人代表则因未发现,仅评3分。此外,评审组长未充分复核客观分的一致性,加剧了评分的不一致性问题。 代理机构在后续审核中及时发现此评审失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关于重新评审的规定,本应立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但遗憾的是,采购人代表突患脑梗住院,其康复时间不确定,使得立即复审面临实际困难。鉴于长期延期评审不切实际,业界存在两种应对策略:一是替换采购人代表以继续复审;二是考虑由合适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问题引出 采购人代表脑梗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业主评委(采购人代表)突遭脑梗,这一突发事件无疑对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构成了挑战。针对此情况,业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是主张更换采购人代表,二是建议由他人代为履行其职责。笔者深入分析后认为,前者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因为更换采购人代表实质上是重新构建了评标委员会,与“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原则相悖,明显和相关法规冲突。基于法理精神和实际情况的考量,笔者倾向于采取更为合理且合规的替代方案,即寻找合适的人选代为履行原采购人代表的职责。此举应确保在不损害评标公正性的前提下进行,可由采购人单位内部挑选一名对项目情况有深入了解的代表,临时接替因脑梗而无法继续履职的评委。整个替代过程需详尽记录,并附上必要的突发疾病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情况说明等),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重要的是,重新评审的目的在于准确修正客观分,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避免影响已确定的主观评分。若更换采购人代表,可能会引入新的主观视角,从而增加主观评分的不确定性,这与确保评审公正性的目标相背离,而代为履行只是代为修正到统一的、正确的客观分,应是更为稳妥且和相关法规没有冲突的处理方式。 进一步假设,若评审中出现第二种情况——所有评委均未能识别B供应商的二份有效业绩材料,统一误评为3分,虽表面看似客观分一致,实则构成客观分值评审错误,且同样面临采购人代表因病无法参与复审纠错的困境。在此情境下,虽不满足87号令第六十四条直接重新评审的条件,但鉴于存在明确的评审错误,又该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法定条件,因其未涵盖于分值计算错误、评分超标、评分不一致或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可修改情形之内。具体而言,尽管这种情况出现了客观分打分的错误,但该错误在评委间达成了一致,故不满足重新评审的特定条件。因此,更恰当的处理方式是启动纠错程序。代理机构应依规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以纠正错误。若此过程导致中标结果变更,则需同步向财政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纠错程序并不排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也即包括更换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职的采购人代表,此举在法规框架内并不构成违规。 综上所述,评审结果汇总至报告签署前的复核阶段至关重要,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应细致审查,及时纠错,以防范后续问题。面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应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准确与透明。案例中的情况宜采取替代方案,即寻找合适的人选代为履行原采购人代表的职责。如果是点评中出现的客观分虽一致但全部错误的情况,宜采取纠错程序,可以替换原来的专家进行纠错。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