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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明关键配件品牌吗?关键词 家具采购;投标文件;配件品牌 案例回放 某单位员工宿舍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标的包括公寓床(含床垫)、阅览桌、办公桌、办公椅以及可调节置物柜等家具产品,预算金额100万元。招标文件中关于家具配件的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环节没有限定和指定家具品牌及主要配件的品牌,但是,在评分环节技术部分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标明所投产品中的三合一连接件、五金件铰链、锁具、床垫的品牌,不提供的不得分,每缺一个扣1分,总计4分。 该项目招标文件由采购人自己编制,将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开展采购活动。该代理机构在审核该项目招标文件时,认为上述条款不妥当,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以及配件的品牌,不能作为评分因素,建议修改上述条款。同时提出,如果采购人确实担心投标人提供的家具产品以及家具配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建议采购人选择让投标人提供样品,设置样品评分。但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标明家具品牌和主要配件品牌,而且能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无需提供样品。 问题引出 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明家具品牌吗?能要求标明关键配件品牌吗?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能将产品品牌列入采购文件中。那么,采购人能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明所投产品的品牌吗? 答案是肯定的。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其中内容之一就包含了所投产品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如果投标人不提供上述信息,评审专家就无法对该投标人所投产品进行评审打分。 那么,采购人能像本案例这样要求投标人标注出家具关键配件品牌吗? 我们要清楚什么样的属于家具配件?家具配件,即家具的辅助部件,包括家具辅料(玻璃、海绵、家具纸等),厨房家具配件(抽屉、垃圾桶、米箱、卷帘门等),办公家具配件(椅子、屏风、隔斯墙、电脑键盘架等)以及灯饰及相关配件等。除此之外,还有作为装饰用于家具中的金属,也就是金属配件。这类配件适用范围包括:板式家具金属配件、实木家具金属配件、五金家具金属配件、办公家具金属配件、卫浴金属配件、橱柜家具金属配件、衣柜金属配件等。按照作用划分,金属配件可分结构型家具金属配件、功能型家具金属配件(如骑马抽、铰链、三合一连接件、滑轨、层板托等)、装饰型家具金属配件三种。由此可见,家具配件是家具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本案例中提到的五金件铰链、锁具等,就属于家具配件中的金属配件。 在家具生产制造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家具配件品牌跟家具产品品牌基本一致,彰显出家具制造商品牌形象,更能体现其在品牌经营理念上的突出表现。也有的会出现家具配件没有标识家具制造商的品牌,但这不意味着这种家具产品质量不好或不合格,只能说其品牌经营意识较为薄弱。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供应商中标后,为了降低成本,在家具配件上动起了“歪脑筋”,以次充好采用劣质配件,整个项目完成后,该供应商能节约成本达数万元。然而这种家具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配件不牢固、配件破损等,甚至导致采购人不得不更换这种家具,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由采购人自己“买单”。 为了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发生,有的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标明所投家具产品品牌或关键配件品牌,目的在于,一是为了评审专家评审;二是方便采购人履行验收。那么,采购人的此举是否合规合法呢?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是采购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但没有规定不能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标明所产品品牌或关键配件品牌。所以本案例的采购人做法是合规的,上述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显然不合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