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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查询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吗?

关键词


重大违法记录;信用查询;资格条件


案例回放


某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90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收到B供应商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去年曾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核实,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质疑函中还提供了相关处罚公告的截图和链接。


采购人核实后发现,A供应商去年因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无效。由于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最终决定废标后重新采购。


重新采购时,采购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不专业,没有尽到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义务,导致采购活动废标,影响了采购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则坚称没有过错,自己没有查询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的义务。采购人最终不予认可,坚持更换了代理机构。


问题引出


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查询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吗?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混淆了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


信用记录查询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根据该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重大违法记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要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由此可见,信用记录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供应商被列入这三个名单,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由各地相关部门作出,目前没有相对集中和统一的公开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有效的查询方式。对于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中采取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的做法,即要求供应商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提交了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认定其符合资格条件。一旦在质疑投诉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不实,则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需要查询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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