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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例 | 生鲜采购 食品经营许可须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吗?

关键词


生鲜食材采购;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回放


某学校食堂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划分为两个采购包,采购包二标的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鲜活水产、冷冻食品、禽蛋等食材。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评审结果公示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采购包二含有冷冻食品、生鲜肉类,此类食材对温度等储藏条件有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含冷藏冷冻食品,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包)的资格条件未明确设置供应商的冷藏冷冻食品资格要求,中标供应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项目也未含冷藏冷冻食品。


最终,该学校修改了采购包二供应商资格条件,新增“投标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项目须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该学校就该项目采购包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生鲜食材采购,食品经营许可中须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吗?


专家点评


该项目采购包二含有新鲜肉类、水产和冷冻食品等生鲜食材,为确保新鲜和安全,食材需要在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和运输。因此,供应商必须具备冷藏冷冻条件,以确保做好食材的保温保鲜工作。


那么,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冷藏冷冻条件呢?2015年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7号令)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等。发证有效期为5年。A供应商也是据此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项目应含冷藏冷冻食品。


但是,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新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第78号令)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由此可知,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新旧办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规定不同,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无需标注“含冷藏冷冻食品”。通常情况,新法规颁布后会明确新旧法规之间的过渡期,允许旧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或规定多长时间内换证。在新法规未明确过渡相关事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内的旧证书。


新办法出台之后,如果采购人依据旧办法要求“投标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须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对持有新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采购人在采购生鲜食材时,无需要求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定要“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但需要明确依据新办法颁发的新许可证和在有效期内的旧许可证均有效。


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不再体现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那采购人如何设置采购需求,保障食材的新鲜和安全呢?该项目将供应商有关仓储、冻库、保鲜库、冷藏配送车辆等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并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建议将涉及温度等储藏条件作为实质性要求更为合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第78号令)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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