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案例 | 磋商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吗?
详细内容

案例 | 磋商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吗?

关键词


竞争性磋商;同类项目业绩;高校采购


案例回放


某高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外墙粉刷和楼宇门装修项目,总预算186万元,其中外墙粉刷资金180万元、楼宇门装修6万元。该项目资格条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格,同时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中商务分设置如下: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以同一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三项内容缺一不可,每个完整业绩得1分,最高得4分。


该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响应,A供应商提供了1个装修装饰业绩,但施工内容未体现外墙粉刷和楼宇门装修;B供应商同样提供了1个装修装饰业绩,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外墙粉刷,但未体现楼宇门装修;C供应商也提供了1个装修装饰业绩,施工内容体现楼宇门装修却未体现外墙粉刷;D供应商未提供业绩。


D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认为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中“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以同一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其中“类似工程项目”描述不明确,容易让评审专家扩大理解范围。


问题引出


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供“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吗?


专家点评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在需要使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由于同类业绩可以反映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实践中采购文件可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


但本案例中要求提供“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中的“类似”与“同类”表述的意思并非全然相同,类似指“大致相像”,而“同类”指“同属一类”。因此,不能在采购文件中使用“类似业绩”来表述业绩情况,而应用“同类业绩”表述,但是需要明确“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


所谓“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是指采购项目的主要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与供应商以往承担过的项目的标的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相同,这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对“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下定义。实践中由于采购人拟定项目名称时欠缺规范,即使项目名称相同,采购的具体内容不一定相同,因此,不建议以项目名称判断“同类业绩”,而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来界定“同类业绩”。


以房屋建筑工程采购项目为例,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工程业绩情况。一般规定同类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等指标及特征中的1-2项与采购项目的要求相符合,即为满足同类工程项目业绩要求。具体到本项目,磋商文件对同类工程项目业绩进行明确时,可以明确为外墙粉刷业绩,或楼宇门装修业绩,或外墙粉刷和楼宇门装修业绩,但具体如何选择,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内容在项目中的重要程度自行决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