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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业气体,如何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案情描述】 某公司购置实验室用高纯氮气,招标文件资质条件设置为: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文件审查会期间,有专家对该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提出疑问,认为招标文件设置的资质条件不完整。 请问,采购工业气体,应当如何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案例分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列入目录范围内。因此,氮气销售厂家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另外,危险化学品制造厂家需要对气体进行气瓶充装。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因此,若危险化学品制造厂家参与投标,除需取得前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综上所述,从投标人不同身份考虑,招标文件资质条件应考虑两种情形,建议设置为:投标人如是制造商,应具备1.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气瓶充装许可证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如是代理商或集货商,应具备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