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是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技术评估的论证报告,属于技术性文件。
取水许可:是国家依法赋予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权利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水资源论证:主要目的是评估项目取用水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要求,避免过度取水。侧重于技术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如水量、水质、节水措施等)。
取水许可:主要目的是规范取水行为,明确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侧重于行政管理(如取水地点、期限、用途、水量限制等)。
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取用水必要性分析、水资源供需平衡评估、节水措施与替代方案等。侧重于“能不能取”)。
取水许可:主要内容包括取水地点、方式、水量、用途,取水期限,水资源费缴纳及监督管理要求等。侧重于“允许怎么取”。
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批流程:1. 编制报告 → 2. 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 3. 专家评审 → 4. 修改完善 → 5. 出具批复意见。
取水许可:取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 → 2.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3. 现场核查(必要时) → 4. 作出许可决定 → 5. 颁发许可证。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作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之一,在取水许可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文件。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附件。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批机关不单独受理申请人的报告书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清单:
1.填写完整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
提示: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如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不再单独审批,与取水许可申请一并审批 。
3.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提示: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适用于单位申请),或个人身份证(适用于个人申请)。部分地区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相关证照的,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提示: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已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利益纠纷 。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提示:能够证明建设项目已完成备案手续的文件材料,如项目备案证明 。
6.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相关链接: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报告表?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取水申请时,一并对其提交的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所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可由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技术审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审查费用。报告书审查费用一律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下列情形,将不予批准: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与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同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包括取水许可登记表),并通过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
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取水人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相关链接:水资源论证验收流程!取水工程验收程序!(附:取水工程验收报告范本)
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用途、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作为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延续取水申请应提交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取水许可证的注销和保留情形:
取水人应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规定报送取用水统计报表。审批机关联合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计量设施开展检定(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数据准确。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在取水许可受理阶段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查一律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常情况如下(具体情况请注意各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
2.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
3.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
1.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取水
2.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
3.省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
4.其他需省级审批的特殊情况
1.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2.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水
3.市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
1.除上述上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取水项目
2.小型水利工程取水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1.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
如:根据水利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机构可对管辖范围内的取水进行审批。
2.省级政府可调整权限
如: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和管理需要,调整市、县级审批权限,将某些水资源紧张地区的提级审批。
3.简化审批的情形
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可豁免审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情形外,都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地热水和矿泉水属于地下水资源,直接从地下取水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
从水库取水用于水产养殖等属于取水行为,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虽不直接从自然水源取水,但其取用的疏干水仍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该工程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非煤矿山的疏干排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且应按照地下水取水办理。
取用农田退水、泄洪水等地表水资源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户建设拦溪养鱼池,如果养鱼池的取水行为对溪流的水量和水质产生影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以家庭为主体的少量取水行为,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商铺取水,也不包括经营性畜禽养殖取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企业从水厂取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不属于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由城镇供水管网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户,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需申领取水许可证范畴。
再生水属于非常规水源,不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项目取用再生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海水养殖厂取用海水,虽不属于地下水,但属于直接从海洋取水,因此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企业收集厂区内的雨水用于生产,属于雨水收集利用行为,一般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河流湿地属于自然生态系统,一般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城市公园换水属于河道外用水,如果直接从河道或地下水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水属于再生水,一般不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但需符合环保要求。
需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或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如灌区改变取水用途向砂石料厂供水,增加取水用途和取水规模,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实际疏干排水量超过取水许可批复量的,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如果年取水量超过原有取水许可证的许可量,需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虽然取水总量未超过审批量,但取水工程的变更属于取水事项的较大变更(如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不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应急取水: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城区应急备用水井取水、干旱和高温预警期间绿化取水等属于临时应急取水行为,一般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但需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应急情况结束后停止取水。
地下水监测水井:主要用于监测地下水水质、水位等,不属于取水行为,因此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如果涉及大量取水用于修复等其他用途,则需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矿坑排水:矿坑排水属于疏干排水,其取用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B企业使用矿坑排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地下水用于商业用途: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共供水,一般不允许直接取用地下水。但如果确实需要取用地下水,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露天矿坑积水抽排:如果积水非地下水渗出,且抽排行为仅为环境治理和工程施工需要,一般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但需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