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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消考试认证的人员证书作为评标加分项的合规合理性分析及实操建议

之前写到哪些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设为招标文件资格及评标加分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规定的72项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设为招标文件资格及评标加分项的法律依据,且只有其中明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作为投标企业人员资格条件

在招投标活动中,还有一些招标文件会将一些已经取消考试或认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比如某些被国务院取消的人员职业资格证、水平认证证书等。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实操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1.仅将已取消考试的人员证书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公平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循“三公一诚”基本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已经取消考试或认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存量资源,取消之后的人员无法再通过考试或认证取得。如果招标文件仅将已取消考试的证书作为加分项相当于变相设置“隐形门槛”,占有存量人员证书资源的企业将占优势,对没有这些证书的企业将不公平,涉嫌排斥竞争、妨碍市场公平。


2.已经取消考试或认证不代表证书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明确提到: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可见,取消考试不代表取消证书,不代表证书无效,证书依然有效,且可以证明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原有持证者,一般也不会再花费精力去重新考试或认证。

例如:已经取消考试认证的原招标工程师、物业管理师等。


3.如何合理设置人员资格证书加分项

招标文件设置人员资格证书加分项,其目的是为了体现企业(人员)技术水平。我们可以设置对与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人员证书进行加分,同时考虑将曾经取消考试/认证但依然有效且与现行证书同等水平的人员证书一起作为同等加分条件。
例如:物业项目招标可设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能力等级证书(职业能力等级:物业管理师(现行有效)、全国城建培训中心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现行有效)或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证书(已取消考试),加2分”

前述“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给了企业更多选择权,更切合职业水平认证发展的过程,提高了项目实施的合理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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