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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设置如何合规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在招标采购中,设置合理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既能筛选出有实力的投标人,又能避免排斥潜在竞争者。那么,如何合规合理设定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资格条件?本文将从“类似项目业绩”定义、合理设置方法及合规注意事项三方面进行解析。 一、什么是“类似项目业绩”? 从字面理解,“类似项目业绩” 指投标人/供应商过往完成的,与本次招标项目在技术、规模、功能或行业属性上相近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其核心目的是证明投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例如: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中,供应商之前承接过的学校智慧教室搭建、校园网络升级等项目业绩,就可能被视为类似项目业绩;又如,在专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同类高端医疗设备的供货业绩,因其涉及专业技术参数、设备稳定性等特殊要求,过往类似业绩能直观反映供应商对产品的熟悉程度与供应能力;再如,复杂的市政桥梁建设项目,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定规模、结构类似的桥梁建造业绩,以此确保其具备应对项目技术难题、施工工艺要求的能力。 二、如何合理设置“类似项目业绩”? (一) 明确“类似”标准 “类似”标准分为行业/专业类别、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等。 1.行业/专业类别:如市政工程、医疗设备、IT系统集成等。 2.项目规模:如合同金额、建筑面积、服务范围等(一般可设定为不低于招标项目规模80%)。 3.技术指标:如系统功能、设备参数、施工工艺等。 例如:某“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项目预算1000万元),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元的“智慧城市”或大数据平台开发项目业绩。 (二)合理设定业绩时间范围 一般要求近3~5年的业绩(通常以招标时间往前推3年的XXXX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以确保投标人近期具备相关经验。这既能保证业绩的时效性,反映供应商当前的实际能力,又不会因时间跨度太长导致业绩参考价值降低,还不会给新成立但有实力的企业设置过高门槛。 例如:在 2025 年的项目招标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业绩合同。 (三)控制业绩数量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 。过多的业绩要求可能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缩小竞争范围。 (四)明确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过程中开具的发票、订单、竣工验收报告、用户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1.明确材料种类 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文本(一般指合同关键页,含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作为业绩证明的基础材料,同时,对于已履约完毕的项目,还可要求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用户评价等能证明项目已成功完成并得到认可的材料。 例如:在某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 2.规范材料内容 对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作出规范,如合同需清晰显示项目名称、合同双方、服务或产品内容、金额、签订时间等关键信息;验收报告需有业主单位盖章、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避免因材料信息不完整导致业绩认定产生争议。 “类似项目业绩”设置示例: 综上,综合(一)、(二)、(三)、(四)要素,可设置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资格条件如下: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智慧城市”或大数据平台开发项目业绩1份。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说明:1、合同扫描件,至少包含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关键技术参数信息、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等关键信息页;2、如果合同中不能体现关键技术信息参数,可提供与合同对应的、能体现出上述信息的技术协议、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合同关键页缺少、模糊不清、故意遮挡有效信息及难以辨认,不能满足项目业绩要求的,按无效业绩认定。 三、类似项目业绩合规设置的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均有对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属于可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相关认定条款。 (一)避免不合法限制 1.特定行政区域限制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能限定供应商的业绩必须来自特定行政区域。这种做法会排除其他地区有实力的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例如:“必须具有XX省高速公路项目业绩”。 2.特定行业限制 例如:一般的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若限定只有为教育行业提供过办公用品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就不合理地缩小了供应商范围。 不过,对于一些专业性极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疗废弃物处理服务项目,因涉及专业技术与行业规范,要求供应商具备医疗行业类似服务业绩则具有合理性。 (二)避免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技术要求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应避免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必须与项目需求相关,不得设置过高或无关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招标无效。 例如:某1000万元的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业绩(明显不合理)。 投标资格条件之“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遵循合规性、合理性、适应性原则。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科学制定类似项目业绩标准,既要确保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又要避免变相限制竞争,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高效。 医院、高校物业招标采购能否要求行业业绩?权威法律解读来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医院、高校物业采购项目常常备受瞩目。而在这类项目招标时,一个关键问题总会引发广泛讨论:能否将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项目业绩?该类业绩又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 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法规、实践案例,来深度剖析一下。 1.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特定行业业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购人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采购人通过不合理的业绩要求,将部分潜在供应商拒之门外,从而限制市场的充分竞争 。 2.特殊需求下合理考虑特定行业业绩 对法规的理解不能停留在表面,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区别对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强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说明,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 医院物业服务和普通物业大不一样。除了日常清洁、安保,还得处理医疗废物、维护专业设备、服务患者,这就要求供应商懂医疗废物分类、熟悉医院感染防控。所以,要求供应商有医院物业服务经验,是合理的。 高校物业也有特殊性,要管理教学楼、宿舍,保障校园活动。因此,把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要求,同样站得住脚。 典型案例:2023年某三甲医院物业采购中,因要求"近三年完成2个二级以上医院物业服务业绩"遭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要求合法,揭示出特殊行业物业服务的特殊性要求。 3.保障招标采购项目竞争性很关键 虽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如果设定的业绩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只有极少数甚至个别供应商能够满足,那就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初衷,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例如,在某地区的医院物业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近三年在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物业服务且服务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业绩。这一条件使得当地大部分中小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被排除在外,市场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寥寥无几,严重限制了项目的竞争性,这样的业绩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另外"采购人要求医院物业业绩不构成歧视,但限定'三甲医院'业绩超出必要限度属违法"。 综上所述,在医院、高校物业政府采购中,将医院、高校物业业绩作为类似业绩是可行的,这类业绩也属于特定行业业绩。但采购人在设置相关业绩要求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竞争状况,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