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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玩具公开招标项目中,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将3C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分项,该怎么做?

答:电动玩具属于3C认证目录产品。3C认证目录产品需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上市销售,未经3C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私自在国内出厂销售,属于违法行为。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3C认证证书的,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提问所述情形,属于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3C认证证书是应当作为评分因素,还是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可见,相关产品取得3C认证证书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使用。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3C认证证书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也不可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只能(必须)作为对采购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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