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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服务人员数量超出征集文件要求,能认定响应无效吗?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其收费标准以建设项目总费用进行计算。征集文件中对服务人员要求:拟派团队负责人1人,拟派团队其他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3人至7人(拟派团队其他成员配备不低于3人,不超过7人)。A供应商响应配置服务人员9人,评审小组以团队成员超过7人(不含团队负责人)为由,认定A供应商响应无效。入围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征集文件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并非实质性要求,因此A供应商响应文件“拟派团队其他成员”大于7人不影响采购项目完成质量,故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的服务人员数量超出征集文件要求,能认定响应无效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供应商响应时,是以满足征集文件的要求为前提条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老师介绍,本案例中,征集文件要求团队服务人员总数不得超过8人,但该条款并未被列为实质性要求。A供应商响应配备的团队服务人员总数为9人,优于征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满足征集文件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的收费是以建设项目总费用计算,不是以服务人员的数量计算,这表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数量不会对项目预算产生影响。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显然,本案例的评审专家以A供应商响应的服务人员数量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为由,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该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评审的责任。 综上,评审专家以A供应商响应配置服务人员数量超出采购文件要求为由,认定A供应商响应无效缺乏合理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