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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会被认定投标无效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那么,若持证单位变更了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其所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还有效吗?若其使用该证书参加投标,会被认定投标无效吗?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各位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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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辐射安全许可证当然无效吗?


  • 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自动失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且不得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本质上针对的是“单位”,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持证单位”本身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变更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且相关法规未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虽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了未按规定进行许可证信息变更的法律后果,但未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许可证失效或持证单位未按规定变更相关信息时许可证失效。且从相关责任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只有证书到期或在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后,辐射安全许可证才失效,否则在其有效期内不会单独因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而失效。

佐证案例: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许可证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经主管部门批复确认,许可证编号、种类范围及有效期均保持不变。

  • 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许可证虽在有效期内,但单位已违反行政许可的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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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

  • 面临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信息未更新的,可能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影响许可证延续或年审

    若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需提前30日提交),或提交年度评估报告时(每年1月31日前),法定代表人信息与许可证登记不一致,可能导致审批受阻。

    例如,耒阳市马水镇中心卫生院在申请延续时同步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才获准换发新证。

  • 日常监管风险增加

    如安徽、湖南等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定期查验辐射防护设施及人员资质,信息不符可能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甚至暂停辐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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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投标的风险

在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中,当辐射安全许可证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件时,由于未及时更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不会当然失效,因此,通常不能因持证单位因未按规定更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而认定其投标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因未按规定更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存在被认定投标无效的风险,可能触及其他资格条件条款的审查,例如良好商业信誉、不良行为名单、重大违法记录等,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存在被认定投标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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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更新时,其本身仍具备法律效力,但持证单位已处于违法状态,需承担罚款、业务暂停等风险。建议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完善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以恢复合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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