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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如何设定“人员要求”资格条件,试着一文讲清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人员要求的设定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质量与公平竞争。合理的人员资格要求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本次从人员法定要求、项目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合规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解决招标项目如何合规合理设定“人员要求”资格条件问题


一、根据法定必要性设置

1.依法设定人员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国家对某类招标项目的项目人员有明确资格规定,比如某些特定行业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定人员资格证书等要求。

例如,对于建筑工程类项目,根据《建筑法》第1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通常需要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招标人就必须将此法定要求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中项目的人员要求类似的还有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这类职业准入证书。

2.哪些人员职业资格可设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我国对人员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含72项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种。其中,准入类证书是从事相关职业的法定门槛,未取得证书则不能合法上岗。

目录的这72项职业资格均明确了实施部门或单位,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者单位不得再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

上述规定也就意味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规定的72项职业资格证书中的准入类证书可以设为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人员要求”的法律依据,不在目录内的不建议作为资格条件中的人员要求。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提出一些法定之外的其他要求。

1. 同类项目业绩经验

可要求关键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有同类项目经验,例如:“近3年负责过1个同类规模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XX领域5年以上经验”。

注意:业绩要求应与项目规模匹配,避免过高(如小项目要求负责人有特大业绩经验)。

2. 人员专业、数量配置

根据项目需求,可设定:如“至少配备2名安全员”的安全员人数最低配置如“须有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要求。

3. 专职在岗要求

可要求项目经理在合同期内不得兼任其他项目。

4. 确保人员劳动关系真实(防挂靠)

为防止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可要求提供人员社保缴纳证明(至少3-6个月),劳动合同或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等材料。


三、合规性设定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均提到如设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人员要求)需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可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要注意:

1.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资格

例如:某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机电专业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必须是某省户籍,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2.法定人员资格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比如某些特定行业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定人员要求,不能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例如: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某工程项目经理由二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即可,但招标资格条件要求项目必须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反之如果需要一级建造师才能满足的项目,人员要求设定二级建造师也不可以。

3.设定的人员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

对于某一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具有3年以上类似项目经验即可,不宜要求过高年限。技术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项目规模相匹配,避免出现小项目要求配备过多高级技术人员的情况。


综上,合理设定人员要求是保证招标质量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当坚持法定必要性原则设定法定资格要求;其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注意避免设置过高或无关的条件,确保合规合理设置,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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