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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实行“评定分离”对招标人影响几何

目前,各地正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积极推广评定分离模式。该模式项目招标中的“评标”和“定标”环节分开,赋予招标人最终的定标决策权。这对招标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影响深远且复杂,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它给招标人会带来哪些影响。

    一、对招标人的积极影响(机遇)

        1. 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自主权招标人从被动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变为拥有最终选择权的主体。意义在于真正落实了“招标人负责制”,使招标人能够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自身战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而非单纯依赖评分高低

        2. 优化资源配置,选择更匹配的承包商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通常是前若干名),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方案、企业实力、信誉、过往合作经验、项目团队能力、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对本项目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深入对比权衡确定中标人。对于技术复杂、规模大、管理要求高的项目,可以选择综合实力更强、管理更规范的承包人。对于工期紧迫的项目,可以选择协调能力强、响应速度快的承包

        3. 强化项目管理的前期控制定标权的获得倒逼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进行更深入、更精准的项目策划和需求分析,明确项目的核心目标、关键要求和技术难点。同时,招标人会更加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特别是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尤其是评审因素和标准)的设置,确保能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供后续定标选择。

        4. 促进合同顺利履行,降低后期风险。招标人通过综合考量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可以选择合作意愿强、信用记录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承包商,从源头上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扯皮、质量安全、工期延误等风险。有利于招标人(尤其是大型国企、平台公司)培育和发展长期、稳定、互信的战略合作伙伴。

        5. 增加中标不确定性,提高违规成本。投标人无法再通过精确计算分数来确保中标,或通过围标串标控制评标结果。因为即使评标得分最高,也可能在定标环节落选。另外,招标人拥有更灵活的核查手段和选择权,对投标人弄虚作假、挂靠借资质等行为的容忍度降低,发现后可利用定标权将其排除。

   二、对招标人的挑战与风险(责任)

        1. 定标决策风险与责任剧增定标决策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起点之一。选择不当可能导致项目失败、重大损失,招标人及其负责人需要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同时,廉政风险陡升定标权是巨大的权力,极易成为各方“围猎”的目标。招标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廉政压力和考验,领导干预、外部请托的风险显著增加。

        2. 定标过程复杂化,要求更高。招标人需要制定科学、规范、透明、可追溯的定标规则、程序和标准核查随机法、票决法、价格竞争法、集体议事法等,并组建代表广泛、专业胜任的定标委员会。同时决策难度如何在多位优秀候选人中做出最优选择?如何平衡价格、技术、信誉等多维度因素?如何论证和记录决策依据?这对招标人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高要求。另外,时间成本增加定标环节需要组织会议、讨论、研究、决策、公示等,比以往直接确认评标结果耗费更多时间。

        3. 质疑投诉风险上升。一是矛盾焦点转移质疑投诉的重点可能从评标环节的分数计算,转向定标环节的程序合规性、决策依据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二是招标人存在举证压力招标人需要清晰记录并能够充分证明定标决策是依据既定规则和标准,经过合法程序,基于合理理由做出的。否则面临投诉成立、项目延误甚至被认定招标无效的风险。

        4. 对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包括:(1需求分析能力:精准把握项目核心需求和风险点;(2招标策划能力:科学设置招标门槛和评审标准;(3市场研判能力:了解潜在投标人的真实状况和行业动态;(4决策分析能力:在定标环节进行多维度、深层次的比较和判断。5风险管控能力:识别并防范定标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法律风险和项目风险。6沟通协调能力:在定标委员会内部以及应对监管、质疑时有效沟通。

        5. 潜在的效率与成本问题。一是招标流程延长整个招标周期因定标环节而延长。二是存在流标风险如果定标规则设置不当,可能导致无法选定中标人或需要重新招标。三是管理成本增加建立定标制度、组织定标活动、应对潜在质疑投诉等都会增加管理成本。

    总之,“评定分离”对招标人而言,核心影响是将项目的最终选择权和伴随的重大责任交还给了招标人。“评定分离”对招标人绝非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是“权责对等”的深刻变革。招标人必须充分认识到政策带来的机遇与严峻挑战迅速提升项目策划、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市场研判、风险评估、决策分析等专业能力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可追溯、能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定标规则、程序和内控制度。同时,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如纪检监察、审计、上级单位)监督机制,确保定标权在阳光下运行。还要落实责任明确定标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做到责任可追溯。能否用好“评定分离”这把双刃剑,最大化其效益,规避其风险,是摆在每一位招标人面前的重大课题。它考验着招标人的智慧、能力和定力。


“评定分离”模式下招标还有意义吗


目前,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模式在全国各地正在不断试行推广,然而这一创新模式的出现也引起了业内不少争议,褒贬不一。有人说这是还权于招标人,真正体现了招标人是项目招标第一责任人的意义;也有人说本身招标投标领域就存在许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现象,再搞一个“评定分离”,那干脆让业主自己定好了,招标就成了一个笑话。那么怎样来看待这个问题呢?面笔者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首先,笔者认为,实行“评定分离”模式后,招标依然有意义。如果做的好(这是前提),这种模式并不会削弱招标的作用,反而是对招标制度的一种优化和完善,旨在解决传统“评定合一”模式(即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人)下存在的一些弊端,使其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规律。以下是评定分离模式下招标的核心意义:

    1.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自主权

    一是“定标权”归位招标人(采购人)作为项目的最终责任主体,承担着项目成败、资金效益、履约风险等核心责任。评定分离将最终选择中标人的权力(定标权)交还给招标人,使其能真正基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效益(包括技术、商务、履约能力、企业信誉、长期合作潜力等)做出最符合自身需求的决策。

    二是权责统一改变了以往评标专家“定标”但招标人“担责”的权责错位现象,实现了“谁定标、谁负责”的权责对等原则,促使招标人更审慎、更负责地行使权力。

    2. 优化评标委员会的定位和作用

    (1)回归专业评审评标委员会的核心职责聚焦于专业评审,即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量化评审,并推荐出合格的、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进入定标环节(通常是排序推荐或不排序推荐多名候选人)。

    (2)减少自由裁量权压力:评标委员会不再承担最终“定生死”的决策压力,能更专注于技术、方案等专业层面的评审,减少因主观裁量权过大可能带来的争议和风险。

    3. 更有利于实现招标的根本目的

   (1)择优而非唯价有效遏制“唯最低价中标”的顽疾。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候选人中,综合考量价格、技术方案优劣、实施方案可靠性、企业实力信誉、过往履约表现、创新能力、与本项目的匹配度等多维度因素,选择综合实力最强、性价比最高、最能保证项目成功实施的投标人,真正实现“择优”。

   (2)契合项目实际需求对于技术复杂、个性化要求高、需要良好履约能力和长期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自身管理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而非仅仅依赖评审分数。

   (3)提升项目成功率:通过选择综合实力更强的中标人,降低履约风险,提高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保障水平,最终提升项目的整体成功率和社会经济效益。

    4.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一是引导企业注重综合实力投标人意识到仅靠低价或简单的技术方案难以最终胜出,必须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等综合竞争力。

    二是鼓励创新和优质服务为那些拥有先进技术、优秀方案和良好服务但报价可能不是最低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鼓励企业投入研发和创新,持续性长远发展

    5.提升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是清晰界定职责评标(专业评审)与定标(价值判断与决策)的分离,使得招标过程各环节的职责更加清晰。

    二是加强监督制约通常要求招标人建立规范的定标委员会制度和决策程序(如集体决策、票决制、定标因素量化等),并将定标规则、过程和结果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增加了透明度,减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在这里需要澄清一些误区

    评定分离≠ 招标人随意指定定标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候选人范围内进行,并需遵循事先公布的、合法合规的定标规则和程序,受到严格监督。

    评定分离≠ 弱化评标重要性评标是定标的基础和前提,评标结果(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其评审情况)是定标决策最重要的依据。一个不专业、不公正的评标结果,会严重误导定标决策。

    总之,立足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评定分离模式下的招标,其意义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升华对招标人而言赋予其应有的决策权,促使其承担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使其能真正为项目选择最优合作方。对评标委员会而言聚焦专业评审,职责更清晰,压力更合理。对投标人而言改善了竞争环境,引导其注重综合实力和长期发展。对项目和社会来说更有可能选择到综合实力强、履约能力好的中标人,提高项目质量、效益和成功率,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评定分离是招标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改革方向,它让招标回归其“择优”的本质,使其在保障竞争公平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其意义大于传统的评定合一模式。当然,这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来实现。实际效果好抑或不好,就看你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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