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中“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采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该范围内?达不到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此范围内?2.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中“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其他方法定标”指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开标、评标、中标的方式是否属于“其他方法定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1.国有企业采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暂未纳入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规定的“评定分离”范围。
2.未达到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暂未纳入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规定的“评定分离”范围。
3.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第十一条中的定标方法均指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该条款中的“其他方法定标”为兜底表述,在该办法试行期内请选择已明确的三种定标方法。
2025年7月1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河南省在招标投标领域改革中迈出关键一步。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这一新政通过制度创新重构了招投标权力运行机制,其影响将辐射至工程建设全产业链。
“评定分离”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将传统的评标与定标合二为一的模式改革为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的环节。这一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体现在《办法》第四条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其核心在于通过“专业评审”与“自主决策”的分离制衡,既保障评审的专业性,又尊重招标人的项目自主权,形成“专家做专业事、责任人负终身责”的良性机制。传统招投标模式的制度性缺陷催生了此次改革。在原有模式下,评标委员会既负责专业评审又通过排名变相决定中标人,导致“专家权力过大、招标人责任虚化”的扭曲现象频出。评标专家成为各方“围猎”对象,“熟人效应”“小圈子”操作等问题突出,围标串标行为屡禁不止。综合评审法虽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表面要求,却难以精准适配项目的个性化需求,即“中标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首次提出“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河南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大省,亟需通过制度创新破解招投标领域积弊。地方先行先试经验为新政落地奠定了基础。2024年8月8日,南阳市西峡县率先完成全市首个“评定分离”项目——“Y019线快速通道至孙沟公路(一期改建工程)”,通过投票表决法成功确定中标单位。2025年3月28日,禹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互利街西段道路及排水工程”定标,创新采用“要素量化评分+三种定标方式组合”模式,并运用蓝光刻录技术实现全过程可追溯。这些试点为省级政策制定提供了实践样本,验证了“评定分离”在防范串标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方面的有效性。《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构建了“评定分离”的完整制度框架,其核心创新体现在评标机制、定标机制和监管机制三大领域。
(一)评标阶段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
这一规则突破传统“3选1”模式,大幅拓宽了招标人的选择空间,避免优质企业因微小差距被排除。评标报告深度化要求:评标报告除常规内容外,必须包含对每个候选人的多维分析和技术咨询建议。定标委员会将这些深度分析作为决策的关键依据,推动评标从“简单排序”转向“专业诊断”。该《办法》对公示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需涵盖所有投标人情况、否决投标原因等敏感信息。招标人对异议需在3日内答复,并暂停招标活动直至处理完毕,这一举措有望大幅提升争议解决的时效性和透明度。针对定标委员会,该《办法》规定,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名单在定标前严格保密,成员对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报告需全体签字确认。针对定标程序,在核查阶段: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核查,形成保密报告。核查不得新增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条件,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需否决资格并报告监管部门。定标会议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全程音视频记录存档。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逾期需公示原因。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差异性,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多元化定标方法供招标人选择。例如针对技术复杂或大型项目可采用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逐轮票决定标等。票决数量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票决计分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逐轮票决定标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该方法的优点是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缺点是招标人和定标委员会存在一定的廉政压力和廉政风险。针对中大特殊项目可采用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该《办法》规定公示阶段应采取双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启动,载明所有投标人信息、被否决原因等敏感内容。定标后3日内发布,需详细披露定标时间、地点、方法、成员名单以及核查未通过的原因等核心信息。这种“双公示”制度有望最大限度压缩暗箱操作空间。该《办法》规定监督环节应采取三重监督体系:一是行政监督,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纪检监督,要求将“评定分离”纳入招标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三是技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定标会议全程音视频记录,运用“蓝光刻录”技术加密存储,实现“一环节一追溯”。河南“评定分离”改革不仅是招投标流程的调整,更是工程建设管理理念和权力配置模式的深层次变革,其影响已超越招投标环节本身。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有望能够开展权责重构,实现招标人责权统一。传统模式下“专家定标、招标人担责”的错位得以纠正。新政下招标人通过组建定标委员会行使最终决策权,同时承担终身责任,真正落实“谁定标、谁负责”原则。
其次,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投标人“3-10家全入围”的规则打破隐形壁垒,中小企业参与机会显著增加。《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标标准从“唯低价中标”转向企业实力、信誉、团队能力等综合考量,引导企业从“拼关系”转向“拼实力”。最后,有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项目质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性自主选定标方法,使中标人能力与工程需求精准匹配。如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集体议事法深度考察团队能力,通用项目适用随机法提高效率。河南省“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改革进入深水区。这项制度创新通过科学分权、权责对等、阳光运行的理念重构,为破解传统模式积弊提供了河南方案。其核心价值不仅体现在防范廉政风险、提升招标效率等表层效应,更深层次的是推动市场竞争重心从价格比拼转向质量竞争,从关系导向回归能力导向。可以预见,随着“评定分离”在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全面推行,河南经验有望为全国招投标制度改革提供重要范本。当招标人真正实现“权责对等”,投标人全力聚焦“能力建设”,监管者精准实施“过程控制”,一个更加公平高效、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生态将加速形成。这场改革不仅关乎招投标流程本身,更是市场经济深层次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