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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还能质疑采购结果吗?

关键词


权益受损;质疑

案例回放


某高校工程材料实验室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经评审,谈判小组推荐了4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A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后,Z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代理机构经过核实,认为Z供应商质疑成立因成交候选人符合法定数量,于是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二的Z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将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和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况属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为Z供应商。对此,A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Z供应商提供了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A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已被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属于本项目权益相关方,质疑不成立。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未发现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程序存在损害A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还能质疑该项目采购结果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若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未损害到供应商权益,其提出的质疑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例中,A供应商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被财政部门依法处罚。据此,A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资格,该项目的成交结果自然也就不会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实践中,不乏供应商因权益未受到实际影响,投诉被驳回的案例。例如,某供应商在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时,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未通过资格审查。该供应商后续针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时,财政部门以“权益未受实际影响,不具备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资格”为由,对其投诉予以驳回。


总之,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处罚后,便丧失了成为该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采购结果不再与该供应商的权益相关。因此,该供应商也就不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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