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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保安服务许可证须在采购人所在地备案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问题1、存在问题 某师范大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的第一章第二条第5项写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地市级(或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省供应商须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在采购人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时,投标供应商在未确定中标、未获得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具备向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条件。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前置备案资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2、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