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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对应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我们该如何确保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对应的问题呢?

7月22日,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第二千九百三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案例感兴趣的可以看看第二篇文章),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8“招标文件部分分值设置描述不清晰,未具体量化”与投诉事项19“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2.匹配所投设备相关配件清单”在评分标准中未做分值划分,可能影响投标人响应”成立。对于评分标准细化量化的问题,此前已专门讨论政府采购评分标准设置的自查清单。本文仅对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对应的问题进行简析,供各位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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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中应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即,确定采购需求时,对于影响供应商报价及项目履行风险的因素,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风险影响采购效率。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不允许供应商做负偏离的响应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践中,采购文件往往采用“★”“*”“※”等标识为实质性条款,无论用什么符号代表,均须在采购文件中对于特殊符号予以定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是指本身是客观的、但是不能用数值分区间来表示的指标。采购文件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减少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最大程度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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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有对应的评分标准

采购需求部分,除了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外,其余的均应作为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部分有所体现。例如,对于售后服务的人员、响应时间等作出了要求,且未标识为实质性条款,在评分标准部分则应当具有相应的评分,否则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存在不对应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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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可以作为打分项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有人据此理解为实质性条款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实际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资格条件”与“实质性要求”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投标人是否资格条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认定,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因此,不能由“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推导出“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结论。

通常,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容易导致对同一因素重复评价的问题,变相违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的规定 。

但是,如果采购文件对实质性响应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服务质量相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质性响应要求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例如:采购文件将1年质保期作为实质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对于延长质保期的投标人,每延长1年加一分,最多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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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对应自查策略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可通过列表或标记的方式,逐条查验采购需求部分的要求与评分标准部分内容,确保除实质性要求外的其余条款,在评分标准中有所体现。

此外,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在采购需求中也应当有所体现(政府采购政策除外),对于主观评分标准,至少有总体性概括性的需求表述。在应对投诉、监督检查时,采购文件中的“需求”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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