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供应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并保护公共利益。
那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国有资金”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准确理解 “国有资金” 的内涵对于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至关重要,以下是对 “国有资金” 及相关规定的简单介绍:依据《预算法》,“预算资金” 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便纳入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若使用了大量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来进行轨道铺设、站点建设等,且符合上述金额和占比要求,就必须进行招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通过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比如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厂房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若符合相应条件,都涉及到国有资金的使用。当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时,项目必须招标。参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可认为处于控股地位。比如在一个项目公司中,国有资本占股达到 51%,那么该项目使用的就是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金。参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视为占主导地位。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同样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例如,某国有公司在一个项目中持股 40%,但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安排,能够对项目的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该项目也属于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国有参股企业资金情况说明:国有参股企业并不包括在国有企业范围之内,其资金一般不被直接认定为国有资金。比如一个项目中,国有参股企业投资占比 30%,其他非国有资本占比 70%,仅从国有参股企业这部分资金来看,不能简单认定为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且占主导地位。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国有资金”及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