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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错误常见情形梳理

一、采购方式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6-28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典型问题‌:

1.应公开招标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

2.竞争性谈判/磋商中未满足法定条件(如“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

3.单一来源采购未履行公示或审批程序,或虚构“紧急情况”“唯一供应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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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违规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38、4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典型问题‌:

1.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条款(如限定特定专利、品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或变更信息;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如专家比例不足、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未按法定时限答复供应商质疑或处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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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签订与管理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3-50条
典型问题:

1.合同实质条款(价格、履行方式等)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

2.擅自追加采购标的或变更合同内容,超出原采购预算10%且未重新招标;

3.未按约验收或延迟支付,损害供应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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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功能落实缺失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典型问题‌:

1.未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或未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未强制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

3.对残疾人福利企业、脱贫攻坚地区企业未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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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适用主体混淆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区分
错误表现‌:《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混淆

六、时效与依据错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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