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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可以要求厂家培训证明吗?关键词 医疗设备维保;生产厂家;培训证书 案例回放 某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对该项目采购文件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要求,供应商拟投入该项目的工程师必须是专业医疗器械工程师,且工程师必须经过维保设备生产厂家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上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该项目维保内容所包含的两台直线加速器为某知名品牌的医疗设备,采购文件要求工程师具备上述品牌生产厂家培训证书与采购需求相关。同时,财政部门经与该品牌生产厂家核实,全国其他单位或个人,若符合一定要求(如具备一定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培训并获得证书,未发现相关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医疗设备维保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厂家培训证书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要求供应商取得特定生产厂家的培训证书,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本案例中,医疗设备维保项目存在特殊性:由于维保服务的核心对象是已投入使用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品牌、型号在采购项目启动前就已确定,整个采购过程并未新增任何“限定特定品牌”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条款,而是基于现有设备属性开展的配套服务采购。 其次,本案例中,培训证书的获取既未对供应商的企业规模、经营年限、注册资本等硬性指标提出要求,也未对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背景等附加额外条件。只要是具备一定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均可自主报名参加生产厂家组织的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证书。这意味着所有符合基本服务条件的供应商,都能通过合理途径满足该项要求,不存在排除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 最后,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角度来看,要求参与维保项目的工程师具备生产厂家培训证书,本质上是为了保障维保服务质量、降低履约风险的合理举措。由于维保设备具有特定的技术参数和运行逻辑,经过生产厂家专业培训的工程师,能够更精准地掌握设备的维护要点、故障排查方法及安全操作规范,从而确保维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反之,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投入的工程师未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可能因对设备技术特性不熟悉,导致维保工作出现疏漏,不仅无法满足采购人对设备正常运行的基本需求,甚至可能因操作不当引发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等问题,最终造成履约失败,给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该要求并非额外设置的“门槛”,而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实际需求提出的必要保障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中,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相关工程师具备生产厂家培训证书,该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