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软件开发;驻场服务
案例回放
某卫生健康信息平台软件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为37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其投标的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商为C公司。B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称:A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开发能力,尤其指出其作为经销商,在职人员仅8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驻场开发实施人员不少于20人”的要求。
财政部门调查后了解到: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C公司出具的《授权代理书》,承诺在合同履行阶段会调配20名以上技术人员驻场服务。最终,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了投诉。
问题引出
软件开发采购,供应商能提供开发商派人驻场的承诺吗?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招标文件基于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可以对供应商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提出要求,也可以要求供应商安排人员驻场,这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实践中,一般供应商会派本单位的人员驻场,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驻场人员必须是供应商本单位的,供应商派开发商的人员驻场也可以。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虽然要求“驻场开发实施人员不少于20人”,但是并未限制驻场人员必须为中标供应商自有员工。因此A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完成驻场服务,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打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表现。
从行业惯例来看,软件开发项目常采用“厂商+代理商”合作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借助成熟开发商的技术支持是行业内的常见做法。若招标文件未禁止此类合作,且软件开发商(本案例中的C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阶段调配20名以上技术人员驻场服务,则不应认定A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要注意,这种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完成驻场服务,和合同分包是不同的。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完成驻场服务仅仅涉及中标人A供应商的用工方式,A供应商对第三方技术力量有用工管理义务,并不涉及政府采购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合同的履约方依然是A供应商,合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依然由A供应商承担。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并不需要获得预先许可,只要招标文件未禁止即可操作。合同分包则涉及政府采购合同非关键、非主体部分履约主体发生变化,因此通过合同分包履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分包的内容、金额、比例,中标供应商在投标、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和分包供应商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属于违规分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