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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豫建科〔2025〕17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1 信息来源:科技与标准处 阅读: 豫建科〔2025〕173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九本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24版国家清单标准”),现结合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体系,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版国家清单标准适用范围 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符合2024版国家清单标准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参照使用2024版国家清单计价标准和计算标准。 3.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 二、有关实施要求 1. 规费并入人工费、机械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 2.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文件规定。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措施项目清单,其费率标准应符合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可竞争,并应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另行据实计列。 3. 措施项目的内容及列项应符合2024版国家清单标准的规定,2024版国家清单计价标准中包含而计算标准中未单独列项的项目由成果文件编制人自行补充。 4. 原计价体系中的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并计入税前造价。 费用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河南省现行计价依据有关费用调整细则》。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中与本通知相关表述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中心反映。 2025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