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样品评审;横向打分
案例回放
某“厕所革命”电动垃圾收集车、塑料垃圾桶、垃圾分类箱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为34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横向对比打分,对比内容为样品材质、质量、尺寸、箱体工艺、箱体处理、焊接工艺等,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8分,未提供样品的投标人该项不得分。
A、B、C、D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仅A供应商提供了样品,其余三家均未提供。经评审, A供应商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该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横向比较打分的规定确实违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采购垃圾分类箱,能要求提供样品吗?
2.对样品的材质、尺寸等指标横向比较打分,是否合规?
问题一:依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样品的作用是帮助评审,对于那些基于采购需求设置的“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或“需主观判断”的评审因素,需要借助样品作判断。因此,对于书面方式可以准确描述的客观、明确的评审因素,不应将样品设置为评审因素。具体到本案例,垃圾分类箱的材质、尺寸都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客观、准确描述的,不提供样品也不妨碍评审顺利进行。
况且,本项目设置样品且分值高达28分,要求对样品的尺寸、材质进行评分是非常明显的违规行为,有通过样品“控标”的嫌疑。
问题二:依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如果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如果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本案例中设置了样品,但是没有明确样品的评审标准。本案例采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横向对比打分”的方式不合规。政府采购要求将评审因素量化,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横向比较评分不属于量化指标,无法使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一一对应,可能导致各投标人的得分无法客观反映投标文件对采购需求的实质响应程度。当所有投标人所投产品某项指标均未能满足采购需求时,横向比较评分会让其中相对较好但未达到采购需求要求的投标人获得该评审因素最高等次的分值,可能导致中标产品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降低采购质量。
要注意,样品评审主要是通过主观判断,存在较大局限性,因此即便确有必要设置样品评审的,其分值也不宜过高,否则会存在采购人利用样品评审“控标”的嫌疑。政府采购最终采购的是采购标的,而不是样品,如果样品分值设置过高,就背离了项目的真实需求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