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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如何填写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地点?财政部于2024年4月25日,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财办库〔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供采购人参考使用。这是财政部发布的第一个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凸显了政府采购强化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的首尾两端管理,对于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第一个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是货物类的?为什么首先要规范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确定性更强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与服务合同、工程合同相比,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有什么差异? 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因为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成的,通常是具有实体形态的产品,其规格参数和质量标准往往能够通过明确的文字描述或数据指标进行界定。相比之下,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服务,其质量评价标准往往带有主观性,难以完全量化;工程合同的标的物虽然是可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但由于施工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介于货物和服务之间。 在合同条款方面,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工程合同有何不同呢? 在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看来,从合同条款来看,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文本通用性较强。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包括标的物描述、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这些条款相对固定,特别是对于标准化产品,合同文本的通用性较强。服务合同的条款则更加灵活,除了基本条款外,通常还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果、绩效评估等特殊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约定。工程合同的条款最为复杂,除了要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基本内容外,还需要详细规定工程变更、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专业事项。 据了解,在合同履行与监管、风险分配以及争议点方面也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某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认为,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周期相对较短、监管重点在于到货验收,即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和质量标准。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相对可控。供应商主要承担货物质量风险和交付风险,采购人主要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服务合同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供应商主要承担服务质量风险,采购人主要承担需求变更风险。工程合同的条款更为复杂,在履行期间,供应商需要承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多重风险,采购人则需要承担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风险。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和交付问题上,通常可以通过检验检测等客观手段来认定事实。服务合同和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且周期长。服务合同和工程合同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主要承担服务质量风险,采购人主要承担需求变更风险。因此,服务合同的争议多涉及服务质量评价等主观性问题,往往需要借助专家评估等专业手段。工程合同的争议也最为复杂,既可能涉及工程质量等技术问题,也可能涉及工程变更等合同履行问题,还可能涉及审计结算等行政监管问题。 货物买卖合同体量更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货物采购往往频次更高,如办公设备更新或日常办公耗材采购等。纵观我国的政府采购历史,初期的采购标的基本是货物,尽管这几年货物采购占比呈下降趋势,但服务采购的增长,更多集中在技术咨询、公共服务等新型领域,其标准化难度更高。因此,优先完成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化。既能解决当前量大面广的采购需求,又为后续服务类合同的制定预留了政策空间。 在顾澄珊看来,84号文的出台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是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标准合同文本的印发,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合法,减少因合同一方过度强调自身权利、限制对方权利而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甚至无法履行的情况。二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标准化的政府采购合同,促使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采购程序、评审标准、履约验收等方面更加透明化,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该合同示范文本为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迈进,强化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四是通过对货物质量标准、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加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减少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在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和正确填写合同订立地点有何意义?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确定合同订立地点吗?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财办库〔2024〕84号)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填写合同订立地点。这是出于哪些考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何填写合同订立地点? 填写合同订立地点 影响争议解决的管辖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合同订立地点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合同的顺利履行,还在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虽然政府采购合同通常会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细节问题或地方特色规定方面,可能会涉及合同订立地点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某些事项的处理方式时,可能会参考合同订立地点的地方性法规或习惯做法来进行解释和处理。所以,合同订立地点对争议解决的管辖地有直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就可以按照约定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这避免了因管辖法院不明确而可能导致的争议,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对于合同订立地点的确定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政府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属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举例而言,采购人先在甲地盖章,随后将合同邮寄给乙地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其公司所在地乙地签字或者盖章,那么乙地即为该合同的签订地。 订立电子合同填写 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 在电子化采购日益普及的当下,如果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地点如何填写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主营业地是指实际开展主要经营活动的地方;公司的住所地指的是什么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提醒,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合同订立地点首先要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一旦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则会引起很大麻烦,同时也可能导致主动权的丧失。因此,建议采购人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先明确合同订立地点,并填写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