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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规-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

一、政策文件

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评定分离的定义(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解析: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评标环节调整

1、评标候选人推荐(办法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解析:

①有效投标人为2家或1家时不再推荐候选人。

②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③评标报告中应载明每个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2、候选人公示(办法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解析: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提前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异常的应依法纠正。

(三)定标环节

1、定标时间和环节(办法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解析:

①定标时间:收到评标报告后的10日内,含候选人公示期。

②定标之前需要核查,核查地点没有明确,省内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支持定标会议。

2、定标委员会(办法第九条):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解析:

①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数量不得少于2/3,专家可有可无。(与评标委员会相反)

②组长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自行选定。

③定标委员会和过程保密。

3、核查(办法第十条):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解析:

①核查时间:定标会议前。

②核查内容: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考察或质询或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③核查相关内容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临时新增。

4、定标方式(办法第十一条):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解析:票决法中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是指第一轮投票中,而非第二轮投票。理由:定标委员会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且办法中未规定放弃投票权利相关事项。

5、定标方式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因素可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解析:

①目前大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会议在评标室独立进行,暂不具备条件要求投标人参加。

②定标因素参考条件: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6、定标报告(办法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解析:明确定标报告的内容。

7、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解析:

①定标会议后3日内发布。

②公示期不少于3日,一般不含节假日,特殊情况可以包含节假日。

③明确公示内容。

(四)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截至2027年7月14日)

二、招标文件编制

(一)增加评定分离章节

(二)修改元招标文件中不一致的内容

(三)补充评定分离相关内容

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例,部分调整如下:

1、目录调整

2、招标公告调整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调整

4、投标人须知调整

5、评标办法调整(补充)

补充内容:

1、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如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为  家 。

2、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6、定标方案(仅供参考)

第八章 定标方案

       招标人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方案,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 

一、定标时间和定标委员会 

1、定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二、定标程序 

1、核查: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

核查内容:

(1)信用信息;

(2)履约能力;

(3)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

□否,

□是,具体方式和内容:               

(4)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如有):                                  

核查方式:                。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定标会议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                                          。

说明: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因素可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三、定标公示 

1、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重新定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1、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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