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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货物制造商与商标持有商不一致,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关键词 中小企业;注册商标 案例回放 某单位2024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参与投标的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商标为其他中小企业的注册商标,即商标持有商与货物生产企业并非同一个中小企业。据此,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不满足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认定,确实存在相关事实,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须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所属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那么,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就一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要同时满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以及“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条件,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同时货物的注册商标也由该中小企业持有,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有人提出,案例中的商标持有商和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一致,且商标已授权给生产企业使用,二者共享知识产权、技术、流程质量等生产运营条件和标准,并以此认为二者是关联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但其个人身份并不等同于公司本身,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就是同一家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要确定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入了解它们的公司架构、股权结构以及业务运营等方面的情况,单纯通过二者关联性去判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不可行的。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只有同时满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以及“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两个条件,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仅满足一条,则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