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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0-299

(299):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还是归评标委员会?

(298):收到“货不对板”的质疑,该怎么办?

(297):投标文件“单方混装”,可以认定供应商串标吗?

(296):供应商涉嫌串标废标后,可以继续参加该项目投标吗?

(295):政府购买服务,只有2家符合资格条件,可以继续磋商吗?

(294):数量不确定的食材招标项目,如何规定报价模式?

(293):参加了设计的供应商,可以投监理服务标吗?

(292):非招标方式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所有供应商技术得分为零,属于“重大变故”吗?

(290):“技术参数项数”多,如何与分值设置相对应?

(289):落实政策功能,是加分呢,还是百分内赋分?

(288):一般技术参数没超过允许偏离的范围,如何赋分值?

(287):科学合理划分标包,你经常做对吗?

(286):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如何签订采购合同?

(285):质保期过后的售后服务费用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284):中小企业如何打开政府采购新年红包?三问三答来说明

(283):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人弃标,能顺延第二名吗?

(282):采购办公外设,能否把耗材价格作为评审因素?

(281):评审专家遇到异常低价,怎么办?

(280):评审错误导致项目失败要支付评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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