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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项目,可以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

关键词


资格条件;经营范围;工程项目


案例回放


某学校操场及室外排水管网综合改造项目,预算金额34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项目采购公告中载明:供应商应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后,收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本项目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该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清单》中“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项目为工程项目,供应商具备营业执照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经营范围与履约能力有关,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工程采购项目,可以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随时变更经营范围。因此,经营范围与企业的履约能力没有关系,不应当作为资格条件。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等此类需要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对吗?


我国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至今,营业执照的作用与意义早已经与过去不同。“照”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证”是指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相当于企业的“经营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对于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除了有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因此,企业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经营许可,这恰恰是给企业“松绑”,而不是通过营业执照限制企业的经营能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会记载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情况,同时,企业还可以先申请经营许可再变更经营范围(30日内)。也就是说,经营范围并不能实际反映企业对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通常会载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这也更加印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要看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不看经营范围。


综上所述,不管是一般经营项目,还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都不能实际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也就不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建设工程、医疗器械、食品经营等需要批准的项目,将施工资质或经营许可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就可以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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