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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将“专业分包工程(如消防、幕墙)的暂估价”纳入招标范围,中标后能否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答:中标人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表明,如果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单位,而不能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如果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则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项目的管理方式(是否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招标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招标义务,并接受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即使总承包单位与某些分包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也不能绕过招标程序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否则可能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存在腐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