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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审结束后,发现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有误怎么办?

关键词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评审专家

案例回放


某医院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00万元,实行电子化采购,采购标的包含医用诊断桌、候诊椅和文件柜等。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发现电子化系统提示“A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输入的内容与其投标报价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查后发现:该项目共有20项报价,分项报价表中文件柜数量填写有误,导致总价由100万元变为80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问题,照常完成了评审工作。


针对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展开讨论。有人说供应商报价有误会影响评标结果,应该废标后重新招标;有人说报价错误是供应商的问题,不能因此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因内部意见分歧陷入僵局。


问题引出


评审结束后,发现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有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有误,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因此,案例中所述情形本质上是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属于评审专家评审失误。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报价有误的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由A供应商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若A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无效。


鉴于评审错误可能改变中标结果,属于采购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予废标。


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情形,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据此,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废标,也可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而后者是相较之下更具效率的做法。此外,评审专家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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