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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招标书对应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仅一项,是否必须是联合体的主导单位满足资质要求?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该情况下必须由联合体的主导单位(牵头人)满足资质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前述规定可知,向招标人提交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需要资质的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法律仅规定了牵头人是由联合体各方指定,而未明确牵头人应当满足全部资质要求,如果牵头人并不承担需要资质的工作,则其无需具备相应资质。故,如招标书对应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仅一项,则仅需承担该资质对应工作的单位具备该资质即可,无需牵头人必须具备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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