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因此,必须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牵头人名义支付或者各方均按照招标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担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投标时,联合体成员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任何一个成员单独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或者要求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其效力及于联合体的全部成员。因此,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建议约定因任何一个主体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要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主体受到损失的,其他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另,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这几种情形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声明如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文件等情形时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此,一旦决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协议约定明确各方责任至关重要,但牵头人组织各方学习招标文件,注意规范投标行为,避免不必要损失,则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