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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封面签署日期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是否应被否决?

【问】

我公司参与某国有企业招标项目,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但是我们的投标文件封面载明的签署日期为2025年12月3日。评标委员会认为我们投标文件签署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故认为该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遂予以否决。

请问,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理由合理吗?

【答】

投标文件在法律意义上的生效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而非投标文件的签署时间,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理由过于机械和武断。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要约。根据《民法典》要约生效理论,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的到达指的是要约被受要约人所知悉。《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由此可知,招标人知悉投标文件内容的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因此,所有投标文件生效的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问题所述情形,关于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倘若投标人并未在投标文件内作出其他解释,应当认为投标人对于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知悉投标文件内容是完全知情且自愿的,如果将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强行理解为投标文件的签署日期,这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违背的,所以应认为投标文件封面签署日期晚于投标截止日期纯属笔误。评标委员会单纯地将签署日期理解为投标文件生效日期过于武断,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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