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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采购文件中的“同类采购项目业绩”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6日,采购人发布某初级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33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业绩项占3分。中标供应商业绩得分为3分,投诉人业绩得分为0分。投诉人总分比中标供应商少2.55分,排名第二。该项目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2021年以来(以签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有完成过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案例得1分,最高得3分(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不提供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2025年2月10日,投诉人向市财政局投诉称,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7个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均未得分。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并未写明被认定为同类项目要求的金额比例,评标委员会给出的不得分理由不充分。

  各方观点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主要采购内容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构成的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学校的弱电系统、广播系统。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7个业绩均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所以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都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

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7份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合同均为2021年以后签订,且项目内容包含信息化设备采购、监控网络施工、弱电系统智能化设备采购与集成、声光电多媒体系统施工集成、信息化机房建设、LED大屏安装及硬件相关的软件应用平台布置联调等,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标准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该项目既包含软件开发,又含有监控、多媒体等各类硬件系统的安装部署,具体包含教室多媒体、办公用计算机、录播系统、智慧校园系统、校园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互动录播系统及报告厅—改造升级9块组成部分,且场景是使用中的校园,存在特殊性,故招标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一般指智慧校园与园区类项目业绩。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13日,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采购项目业绩”,但未明确“同类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与其他类似场景(非智慧校园系统)的软硬件集成项目存在何种实质性区别,评标委员会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的具体情况,认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审错误。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采购文件中的“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应如何认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称,“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理,当业绩情况作为打分项时,采购人也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使用“同类采购项目业绩”这一笼统表述,未从项目类型、功能内容、应用场景、技术构成或金额规模等方面予以细化,导致评审标准主观空间过大。采购人强调的本项目具有“校园场景特殊性”且“软硬结合”属于合理的采购需求。但如果采购人确实希望业绩集中于“智慧校园”类项目,则应在评分标准中直接明确,例如可将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为:“每提供1个中小学智慧校园系统集成项目业绩得1分”或“业绩内容须包含校园管理软件平台开发”。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也不得依靠主观臆断,将“智慧校园”这一隐含场景要求作为核心标准,以此为据否认投标人的业绩。

总结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项目经理一定要避免使用笼统、宽泛的表达,唯有把采购需求说清楚,把评审规则写明白,才能保障公平竞争,让所有投标人基于同一把尺子准备投标文件,也让评审工作有据可依,经得起质疑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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