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分工,夯实监督责任,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原则及责任分工
(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二)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自行业的具体监管范围、程序和方式,相关制度规则应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指导和协调。
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标”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广播电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详见附件),依法查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本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对项目招投标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协调确定监督部门,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监督对象及方式
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及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现场监督、异议或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采用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监督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存档。同时要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的,应做好案卷记录,及时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