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期间,采购人可以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期间,采购人可以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吗? 一、质疑阶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阶段。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据此,在投诉阶段,采购人未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书面通知的,无须中止采购活动。 三、控告和检举阶段。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关于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目前没有其他的具体规定,采购人只要未收到有关部门、机关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无须中止采购活动,但是应当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