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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期间,采购人可以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期间,采购人可以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吗? 一、质疑阶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阶段。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据此,在投诉阶段,采购人未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书面通知的,无须中止采购活动。 三、控告和检举阶段。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关于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目前没有其他的具体规定,采购人只要未收到有关部门、机关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无须中止采购活动,但是应当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供应商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供应商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另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本期我们就聊一聊质疑、投诉、控告和检举的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 一、质疑。 质疑范围: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 提出时间: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质疑采购文件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采购过程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质疑中标(成交)结果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提出主体: 质疑采购文件的,应当是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质疑采购过程的,应当是参与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质疑采购结果的,应当是参与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且已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 注意事项: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质疑; 2.未参加投标(响应)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其未参与竞争,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3.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其不具有进入详细评审的资格,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4.质疑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市场主体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即使已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也不能质疑采购文件; 5.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接受质疑,相关供应商只能在单一来源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6.供应商不得质疑自己的投标(响应)文件,因其权益未受到损害。 二、投诉。 提起投诉的主体:应当是已依法进行了质疑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 提起投诉的时间: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依法提出质疑是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 2.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3.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财政部门管辖范围;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供应商不得自己投诉自己。 三、控告和检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注意事项: 供应商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控告和检举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