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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答:《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所规制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应地,对《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中投标、招标的理解,也不应作上述限制。认定串通投标罪,应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