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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能采用首轮报价吗?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共有三家供应商上传、解密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二次报价阶段,A供应商不知何故,没有上传二次报价单。此时,代理机构解释:采购文件已规定,“供应商不进行二次报价,以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项目评审可以继续进行。

对此。各方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A供应商未参加二次报价,应视为放弃响应资格。鉴于A供应商放弃响应资格后,响应供应商仅剩2家。违反财库〔2014〕214号文第二十一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又不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特殊情况,应停止评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有人认为,既然采购文件已规定,“供应商不进行二次报价,以一次报价为准。”项目评审可以继续进行。

那么,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还是以采购文件为准把第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分析探讨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未参加二次报价,该供应商将被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而不能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并按以下步骤处理:

1、确认放弃响应资格: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放弃响应资格,失去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继续评审其他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响应供应商进行后续的磋商和评审工作。

3、检查响应供应商数量:确保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不少于2家)。

4、终止采购活动:如果响应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终止采购活动。

本案例结论意见




1、A供应商未参加二次报价,应视为放弃响应资格.失去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

2、鉴于A供应商放弃响应资格后,响应供应商仅剩2家。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二十一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又不属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特殊情况,应停止评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代理机构解释:采购文件已规定,“供应商不进行二次报价,以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项目评审可以继续进行。错误:

采购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矛盾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采购文件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应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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