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前我们讨论过,收取投标保证金、退还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均为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依职责为工程项目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交易场所。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讨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代收既非行政征收,也不属于营利活动,而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交易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其目的是保障交易担保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故我们认为,招标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后者接受委托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收取、管理和退还。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此,在招标人未明确作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意思表示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般不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但是,我们应当考虑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招标人如未在前述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与招标人签订相关协议、制定保证金管理规则、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就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作出安排。如《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就规定“若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且未说明理由的, 对招标项目中标公示发布后30日,招标人未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的,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招标人全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