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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时,暂估价是否应扣除某网友问:老师,A公司中标某政府投资工程,中标价2000万元,其中暂估价装修工程6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现就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故应以中标金额为基准,即包含暂估价,以2000万元为基数。中标人A公司认为,600万元的暂估价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由招标人和承包人联合做招标人招标,不在总包的施工范围内,因此,不应当计算基数不应当包含暂估价。招标人认为,假定应当包含,则总包的投标报价中也必然包含这笔费用,那暂估价将来招标时如何处理呢,如果由总包负责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总包相当于出了两次钱,总包肯定不愿意;如果由暂估价的中标人支付,则请注意,羊毛最终是出在羊身上的,两次招标均由中标人支付的结果,相当于招标人支付了两次费用,多出了一笔钱。审计是不会同意的。因此总包支付代理服务费时,不应当以包含暂估价在内的总价为基准计算。 争议焦点分析 招标文件“代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的真实含义: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既然代理服务费已包含在中标总价中,就应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但此理解可能存在偏颇。招标文件此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该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而非向招标人另行收取,但并未明确其计算范围是否包含后续需独立招标的暂估价部分。 暂估价在总包招标时只是一个“预估”金额,其具体的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供应商等在总包招标时并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总包招标阶段,其主要工作范围是完成对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暂估价部分并未进行实质性招标工作。
独立性:如前所述,暂估价项目在达到法定标准时,必须另行招标。这意味着一笔新的、独立的招标活动。其招标代理服务(如有)是为本次独立招标活动提供的服务,与总包招标的代理服务是两项独立的服务。 费用承担逻辑:通常,招标代理服务费是“谁委托、谁付费”或“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包含暂估价的项目中,暂估价不在总包施工范围,因此由其承担暂估价在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则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风险。 审计的考量: 招标人关于审计的看法反映了实践中的核心顾虑。如果总包在支付总包代理费时已为暂估价部分付费,而暂估价招标时又向其中标人收取代理费,最终这笔费用会转嫁给招标人(计入项目总成本)。这可能导致同一项代理服务在项目总成本中被重复计取费用,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审计部门通常不会认可。 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不宜包含需另行招标的暂估价部分。理由如下:服务与付费对应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总包招标阶段的服务范围仅限于总承包合同的招标,不包括暂估价项目的后续招标。要求中标人为其未提供的服务(暂估价招标)付费,缺乏合理性。避免重复计费:如包含暂估价,将导致在项目总成本中,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服务支付了两次费用(一次在总包代理费中,一次在暂估价招标成本中),这不符合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也难获审计认可。行业惯例:在工程实践中,对于包含暂估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通常为不含暂估价的中标金额,或就暂估价部分另行约定。处理建议:协商优先:建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三方就此事进行协商。重点应围绕招标文件的本意、暂估价项目的独立性、避免重复计费的审计风险进行沟通。审查招标文件:仔细审阅招标文件中关于代理服务费计算的具体条款。如果条款表述模糊,应结合行业惯例和实践合理性进行解释。明确暂估价招标费用:在后续进行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承担方和计算方式,避免再次产生争议。寻求专业意见:如协商不成,可共同或单独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获得权威的指导。综上,从权利义务对等、避免重复计费和符合行业惯例的角度出发,A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不应包含暂估价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