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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但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应当否决投标吗?

【问】

我公司参与某国有企业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拟派项目经理张某因属于事业单位改制分流人员,其社保由原事业单位统一缴纳,但他本人在我司全职工作,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在我司名下(该事业单位下属改制企业)。评标委员会以项目经理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为由,认定存在“挂证”违规行为,并据此否决我司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的否决决定是否合理?

【答】

根据住建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挂证”行为通常指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除上述6类例外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已认定为“挂证”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情况符合建办市函〔2019〕92号中规定的第二类情形,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社保由事业单位缴纳系因改制遗留的合理状况,并未改变其全职在岗的事实。因此,该情形不属于“挂证”行为,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否决投标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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