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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招项目未招先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易招标学苑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已经实质性谈判并确定合同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以此合同起诉发包人?现在投标人不想认合同。 答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应受该法调整和约束,如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前就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