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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EPC模式下的总包方资质问题

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中,EPC总承包模式已经逐渐成为新能源企业普遍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于按各类工程内容分别发包,在EPC总承包模式中,EPC总包方承包的范围一般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全阶段的建设内容,那么总包方在承包时是否应具有前述所有工程资质、如不具备相应资质有何后果,系项目业主在新能源项目招标阶段多发的问题之一。


一、承揽新能源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总包相关资质


根据新能源项目工程内容的不同,承揽咨询、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内容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也不同。其中对于风电项目、光伏项目(集中式及分布式)建设中的咨询、监理、勘察、设计及EPC总包资质要求一致,但分布式光伏项目对于施工总承包资质有特别要求


二、新能源项目中EPC总包方是否应取得设计、施工“双资质”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而在2016年5月20日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二、(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综上,《总承包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而《若干意见》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建设工程,因此笔者认为新能源项目中对于EPC总包方的资质要求应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取得设计、施工单一资质即可


此外,《总承包管理办法》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单资质”模式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且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在《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也存在EPC总包方仅具备单一资质但EPC合同仍有效的情况。


例如,在2020年6月作出的(2020)赣10民终407号判决中,法院依据《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认为天意环保公司已于2019年7月份取得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其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将相应的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分别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又如在2020年11月作出的2020鲁14民终3343号判决中,案涉争议焦点为当事人签署的“德州20MW光伏大棚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虽未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但当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总承包要求的企业类型,要么有设计资质,要么有施工资质。司法审判实务中,拥有合法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中船公司均不具备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电力行业(含新能源)工程设计资质,案涉《EPC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该案中合同因承包人双证均不具有才被认定为无效。


三、小结及建议


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承揽方的资质问题对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效力具有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采用EPC模式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中,EPC合同融合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工作,因此更需要关注EPC方的资质问题。根据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只具备单一施工/设计资质的总包方可以选择与其他方作为联合体承揽EPC工程,或选择承包后将不具有资质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


笔者提示在新能源项目EPC招标过程中,应明确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阶段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在EPC合同签订后持续监督EPC方资质状况,对于投标时EPC方不具备设计或施工相关资质的,关注是否将设计或施工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方,并且在EPC合同中明确EPC方应对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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