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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云台摄像机的立杆等配套材料”属于设备性材料吗?【案情简述】 某输变电工程改造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审核过程中审计单位发现,智能监控厂家只供货了云台摄像机,配套的立杆等材料没有提供,立杆等配套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合计15000元。 双方就项目特征中描述的“含立杆等配套材料的供货”,对立杆的甲乙供产生争议。审计单位认为:项目特征中描述了“云台摄像机(厂家供货)”、“含立杆等配套材料的供货”;因此,立杆包含在摄像机的采购里,是甲供,施工单位不应该再采购立杆,材料费不予计取;施工单位则认为:摄像机甲供,“含立杆等配套材料的供货”指的是施工承包范围包括立杆等材料的采购,即为乙供。因此,采购的立杆等材料费予以计取。 【案例分析】 立杆等配套材料是否甲供不难判定,可以从甲方的设备采购合同中查明。事实上,“云台摄像机采购合同”以及其他供货合同并不包括上述配套材料的采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本意应该是交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费应该予以计取。 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配套材料究竟是属于设备费呢,还是材料费? 根据《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相关规定,明确将与设备配套的金属结构件、支架、基础预埋件等划入设备购置费或设备性材料费,而非建筑或安装工程直接费中的“施工性材料”;而施工性材料指在施工过程中消耗或构成工程实体但不隶属于特定设备的通用材料。 那么,根据上述定义,何为“与设备配套的金属结构件、支架、基础预埋件”?实务上,应以图纸的设计范围以及厂家供货范围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 以本案例为例。 根据图纸的设计范围。本次设计明确计列了新增摄像机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未将立杆纳入设备供货范围,设计范围包括立杆等附属材料,并作出原则性的技术说明,要求其规格、高度、材质及安装方式需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进行调整。依据监控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里只有云台摄像机本体的描述,对于立杆等配套辅材没有说明。查招标文件,招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表,表中只计列云台摄像机,也没有关于立杆等配套材料的描述。 综上所述,本工程中的立杆不应将其设备费,而应将其列入材料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