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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某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项目,我们三家单位均各自在该招标人处提前预缴了年度投标保证金。请问,本次招标项目,我们三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还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吗?如果不缴纳,是否会被否决投标?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根据投标保证金担保项目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单项投标保证金和年度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单项保证金”“年度保证金”),单项保证金只针对单独一个招标项目生效,年度保证金则针对一个年度内招标人组织的任意一个招标项目生效,递交年度保证金的,无需重复递交单项保证金。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单项保证金还是年度保证金,均针对特定投标人生效。简言之:单项保证金是针对特定投标人和特定投标项目;年度保证金是针对特定投标人和不特定投标项目。 本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各自缴纳了年度保证金,但其组成的联合体属于临时形成的投标人,不同于单独投标。笔者认为,成员单位各自缴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效力不宜直接覆盖该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时参加的投标项目,其根本原因在于投标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不同,有关投标主体的差异,前文已叙述,此处不赘述。 关于责任主体:投标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倘若允许成员单位各自缴纳的年度保证金效力覆盖该联合体参与的投标项目,那么如若发生联合体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等,招标人有权没收(不予退还)该联合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此时该项权利应该向谁主张?是向牵头人主张,还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主张?倘若依据各成员单位预缴的年度保证金进行扣罚,金额又该如何分配?诸如此类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了招标人的追偿成本,也不利于有效发挥投标保证金“担保”的属性。 综合上述分析,案涉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预缴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其法律效力不宜自动覆盖该联合体参与的投标项目,若联合体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存在被否决投标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