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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26〕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修订形成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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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  )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2527 号)、《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信用等条件进行预先审查的程序,确保投标人条件符合项目建设需求。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 “评标委员会评标”与 “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采用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或集体议事法等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以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 目,其招标活动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 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市( 州)单项合同估算价为 1 亿元以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 区)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000 万元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为 5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采用 “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按照我省现行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明确的审查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合理设置潜在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审查内容。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 资格预审 )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排除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中排斥、 限制市场竞争的条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

第二章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 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 家,有效投标人数量多于 10 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 5 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第三章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 5 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审查和考察情况(如有)  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应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 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或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为 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其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审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可以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格区间内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价格竞争定标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各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独立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审查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审查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审查与考察

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审查与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审查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与考察,邀请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与考察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组织审查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 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审查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

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定标情况及附件、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和与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定标工作情况、 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定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定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定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与招标档案资料要统一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示例)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示例)

4.承诺书( 示例)

5.定标报告( 示例)

6.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细则

7.评定分离定标细则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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